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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一覽表

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一覽表       http://www.hearingaid.com.tw/Social/social-7.htm    99.9.26








































































































類別



措施項目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辦理單位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者鑑定、手冊核(換、補)                                                                                  



.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


.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政主管機關製發手冊。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福利服務



中低收入生活補助



.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並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依家庭經濟狀況及障礙等級發給每人每月二千元至六千元。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社區照顧



.     內政部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


.     提供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或短期暨臨時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連江縣政府除外)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


.     經直轄市、縣()政府轉介收託於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者依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不同比例之托育養護費用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個別化專業服務(個案管理服務)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五條。


.     針對身心障礙者個別差異及障礙類別之多元需求,整合各項資源網路,協助面對及處理問題。



台北市、高雄市、苗栗縣、嘉義縣、雲林縣、台南市



早期療育服務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     結合醫療體系、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三大領域成立通報轉介中心,初步鑑定具發展遲緩現象兒童,進行資源結合與轉介服務並及早提供適當療育。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除外)



醫療復健



中低收入醫療(含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傷病醫療復健及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等社會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極重度與重度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者補助四分之一。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輔助器具補助



一.         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


二.         依經濟狀況及障礙類別提供三百至二十萬元之生活或復健輔助器具,上述復健輔助器具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並出具證明確有裝配復健輔助器具類之需要。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



教育代金



學齡重度障礙者未就讀於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者,提供教育代金補助,核發就讀社會福利機構者每月六千元、在家自行教育者每月三千五百元。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就學費用減免



.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者予以就學費用減免。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就學獎助金   



.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     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可依規定申請獎助金。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促進就業



支持性就業服務             



          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藉由支持性就業輔導員之協助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機構



定額進用保障就業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公家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未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單位,每少雇用一人,應按月依基本工資繳納差額補助費,超額進用者亦予補助。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身心障礙者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各類全時()職業養成訓練,受訓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其訓練期間每人每月生活津貼壹萬元,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職業訓練機構



創業貸款補助



一.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二.         透過創業貸款補助等相關扶助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理療按摩、按摩業管理及執業許可證之核發



一.         按摩業管理規則、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輔導辦法。


二.         保障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之權益,並輔導其從事理療摩工作。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交通服務



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二.         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一人得依規定申請一張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半價或全免優待



一.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二.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公共交通工具半價優待並優先乘坐。另身心障礙兒童搭乘台鐵、台汽等交通工具則再予半價優待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其他相關福利服務



稅額減免



一.         所得稅法、使用牌照稅法。


二.         提供所得稅免稅額及專供身心障礙者用以代步之特製三輪機車與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相關主管機關



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



一.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


二.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



一.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暨相關規定。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年滿十八歲已婚或滿二十歲具工作、行為能力之者,得申請公益彩券經銷。                 



直轄市、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



附註: 


1.資料來源:各直轄市、縣()政府社會局(科、課)


2.製表時間:八十九年八月


3.表列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僅供參考之用,實施以直轄市、縣()政府現行福利措施為準。


4.對於表列或地方政府自行開辦之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如有詢問,請逕洽各直轄市、縣()政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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